2026年11月6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渝建〔2026〕27号)。该文件是重庆对接住建部、自然资源部、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建房规〔2026〕3号)的落地细则,标志着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在重庆正式进入执行阶段。
《实施意见》围绕加强商品住房预售管理、有序实施现房销售、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加大配套支持力度、优化项目审批服务、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六大板块共18条作出系统安排,核心是以2026年8月28日为界实行“新老划断”:此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原政策执行,此后新发布出让公告的项目预售门槛抬升至主体结构封顶,并有序推行现房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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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重庆成为8·28新政后全国第22个出台住房销售制度改革细则的城市。自8·28新政发布以来,地方细则进入密集落地期:截至2026年10月末,已有17城发布实施细则;进入11月,重庆等城市进一步跟进,落地城市数量增至22城。同期,海南省于11月5日以省域为单位印发贯彻落实通知,成为首个省级实施细则地区。
一、重庆新政八大特点
从政策文本看,重庆细则在框架上严格对标中央“8·28新政”的三条底线(封顶预售、全额资金监管、现房销售优先);但在执行口径与配套安排上,重庆留出的弹性空间较为充分,是22个已落地城市中相对宽松的一档。具体可归纳为八个特点。
特点一:新老划断偏宽松—以“8.28前发布出让公告”划定老项目
重庆对“新老划断”的时间界定相对宽松。除“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原政策执行外,重庆明确:在途项目界定中,8月28日前已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的(即便在8月28日后才取得用地权),亦可纳入老项目口径,但需经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政府评估风险、能够确保按时建成交付并函告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后,在2027年底前方可按原有预售条件办理预售许可。以“出让公告发布时间”为界、而非单纯以“取证时间”为界的处理,使一批已完成公告、正在办理用地手续的项目得以沿用原预售条件,是企业普遍关注的宽松安排。
特点二:公积金贷款发放留出弹性—已取得预售证(含部分取得)项目可按原规定执行
公积金贷款发放时点的衔接,是重庆细则中企业感受较为直接的弹性安排之一。重庆明确:借款人以预售方式购房的,贷款资金应当通过受托支付方式支付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但对于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含部分取得)的项目,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条件可以按照原规定执行。即凡在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含部分取得)的项目,其后续申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条件(主要指放款时点)可按原规定执行,不受新政“竣工备案后发放”这一新约束的限制。这一安排实质上是针对存量项目在公积金放款节奏上留出了弹性空间,有利于平滑新政对存量项目回款周期的冲击,稳定购房需求与去化节奏。
特点三:在途项目分类处理—按取证进度分两段设定缓冲
重庆将在途项目细分为两类,并分别设定过渡安排:
第一类(已取得工规证未办预售):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含部分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尚未办理预售许可的,后续楼栋申请预售的,预售条件按原有政策执行,不设期限。
第二类(已取用地权未取工规证):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以及8月28日前已发布出让公告但在8月28日后取得用地权的,经评估风险、确保按时建成交付并函告市住建部门后,2027年底前可按原有预售条件办理预售许可。
此外,对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用地权的历史遗留问题项目,经评估确保按时建成交付的,进一步延至2028年底前可按在途项目有关规定执行。从过渡期绝对时限看,重庆与多数已落地城市基本保持同频。
特点四:预售资金管理灵活—提取节奏与工程进度相匹配
重庆在预售资金监管上设置了较为灵活的支取机制。在实行全额监管的底线要求下,重庆的留存规则不随建设节点动态提高,更具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在资金提取上,开发企业申请使用预售资金需满足规定的账户余额前置门槛,且资金提取与工程节点直接挂钩,实行分档递减留存机制。随着楼栋主体结构验收、装饰装修验收、取得联合验收意见书等关键节点的推进,留存比例逐级下调,直至取得不动产权证后解除监管。这一安排使资金使用节奏与工程进度相匹配,在坚守全额监管底线的前提下,为房企提供了相对灵活的流动性支持。
特点五:现房销售定金5%—处于全国顶格
重庆推行现房销售定金制:实行现房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可与购房人通过“渝悦安居”系统签订购房定金合同,依法收取不超过总房款5%的定金;定金全程封闭管理、监管期间不可使用,房屋具备交付条件后解除监管;企业违约不能按期交房的,购房人有权解除定金合同并要求返还定金。重庆5%的定金上限处于全国高档,与广州、武汉、天津、杭州、宁波、合肥一致,明显高于上海、深圳、苏州的3%和北京的1%。
特点六:土地款分期宽松—最长两年且不计息
2026年8月28日后发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宅用地,出让价款可按国家规定分期缴纳:首付款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缴纳,比例不低于总价款的50%;余款可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缴清;经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不计利息。重庆明确“新出让土地实行现房销售的项目视为特殊项目”,即现房销售项目可享两年免息分期。该机制在全国属于较宽松梯队,实行“一年为原则、现房等特殊项目可两年”的触发式安排,政策激励导向明确。
特点七:单体工程验收—支持分阶段验收与“交房即交证”
重庆在工程验收环节给予较大弹性:支持“±0.000以下”和“±0.000以上”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可依据项目分期分标段(楼栋)建设计划细化办理;支持单位工程先行联合验收、单独规划核实验收、局部消防验收;支持“交房即交证”,现房销售前一般应办理房屋首次登记,推动交付时购房人同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工程档案竣工后3个月内移交城建档案机构。分阶段、分单位工程的验收安排,有助于项目加快交付节奏、缩短资金占用周期。
特点八:配套工具较为丰富—兼顾“好房子”品质与交付底线
新政在强监管之外同步配置多项弹性工具:推行项目开发公司制;优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8.28后取得预售证或现房销售项目,建设单位未足额代交的,由购房人交入专户);延续“好房子”政策、全链条建设“好房子”;完善开发建设管理,落实项目开发公司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实行抵押与商品房预售联动管理,以分户土地使用权集合设定抵押。此外,单个房地产项目实行主办银行制,一个项目确定一家主办银行,项目存续期间开发贷款、项目自有资金、现房销售资金等与项目相关的全部资金均须纳入主办银行账户管理。这些安排兼顾了“好房子”品质导向与交付底线。
二、已发布城市核心条款口径对比(22城)
8·28新政后,各地以“新老划断、分类推进”为共同主线落地实施细则,共同落实封顶预售、重点监管额度、现房销售、主办银行制和土地款分期。截至2026年11月,已有22城出台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细则。下表按11个核心维度,对比22城共同口径与重庆做法差异。(中指研究院西南大区总经理汪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