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商務部就修訂《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答記者問

央視網 2026-10-16

中視網訊息:2026年10月16日,商務部、科技部發布2026年第48號公告,就修訂《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公開徵求意見,並對相關技術實施出口前登記的臨時管理措施。日前,商務部新聞發言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目錄》修訂的背景是什麼?

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二十條,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機關會同國務院其他相關部門,制定、調整並發布禁止或限制出口的技術目錄。自2001年以來,商務部會同科技部多次調整修訂《目錄》,有進有出,有管有放,已形成工作慣例。此次修訂亦是技術貿易管理的常態化工作,依法依規進行,不針對任何特定國家、地區或實體。

近年來,人工智慧、生物醫藥和光伏相關技術在敏感領域的應用不斷拓展,各主要經濟體均實施了不同程度的出口管控。中國參考國際通行做法,依法實施必要的管理,既防範技術失控及不當擴散風險,也保障正常國際技術交流合作,推動科技向上向善、安全可控、造福人類。

問:《目錄》擬新增技術的範圍有哪些?

答:此次公開徵求意見涉及擬增列的人工智慧、生物醫藥、光伏三個領域40項關鍵技術。其中,擬禁止出口技術14項,包括:人工智慧驅動的惡意程式碼產生與變異技術、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細胞及基因治療技術製程平台、鈣鈦礦及疊層電池組件生產技術等;擬限制出口技術26項,包括:人工智慧輔助漏洞挖掘技術、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通用型細胞及基因治療全新目標發現及驗證技術、單點人工智慧輔助漏洞挖掘技術、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通用型細胞及基因治療全新數位發現及驗證技術、單單產能≥公告也明確了適用便利措施等情形。詳情請參考公告原文。

問:《目錄》修訂是否充分考慮產業發展情形?

答:中國政府一貫支持企業依法依規進行互利共贏的跨國經營與國際技術合作,相關政策立場並未改變。針對此次公開徵求意見的技術範圍和政策,商務部、科技部會同行業主管部門,事前已廣泛組織研究機構、行業組織開展深入評估,並充分聽取主要企業的意見建議,充分考慮國內外產業現狀和發展需求。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列管範圍精準有限。此次擬列管的多數技術已明確具體技術指標,且利用相關技術製造的產品不在管理範圍內,管理範圍清晰、精準、有限,為企業劃定了合規邊界,便於政策執行。二是適用便利措施。此次列管明確了擬適用便利措施的多種出口情形,體現了分級分類的管理理念,有助於增強政策的透明度和可預期性,確保技術出口安全、規範、有序。三是實施動態調整。商務部、科技部將依法對《目錄》管理範圍實施動態調整,根據技術發展情況,及時將不先進或落後技術移出《目錄》。此次徵求意見是在更大範圍內聽取各方意見建議的工作安排。

問:對於擬增列的人工智慧技術,主要有哪些考量?

答:當前,全球人工智慧科技創新進入前所未有的活躍期,機會與挑戰並存。此次擬將人工智慧大模型、智能體、算力集群、資訊處理相關23項關鍵技術增列至《目錄》,主要有以下考量:

一是確保人工智慧技術安全可控。人工智慧引發的各類內生和衍生風險已引起全球各國的高度關注。此次擬列管的人工智慧自主驅動惡意程式碼生成與變異技術等,可用於攻擊國家關鍵資訊基礎設施、國防軍工、核心政務等敏感系統,或用於繞過國家安全防禦體系。若被非國家行為體或惡意實體獲取,可能對國家安全和人類共同安全造成危害。中國政府對這類技術實施必要管理,目的是築牢安全底線,防範濫用惡用,確保人工智慧始終處於人類控制之下,並推動人工智慧國際治理。

二是鼓勵開源開放、合作分享。中國政府致力於讓人工智慧成為促進共同繁榮、維護共同安全的重要動力來源。為支持建構人工智慧開源創新生態體系,對人工智慧類技術開源、中國企業在境外自建自營算力中心、赴境外開展晶片流片製造、利用境外資源開展聯合研發、參與國際標準制定等情形的技術出口,適用自動許可等便利措施,基本實現“即報即報”;對已透過開源透過開源透過開源功能進入基本實現“即報即出”;對已透過開源透過開源透過開源環境進入社會交流的方式。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中方主張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基礎上,與各國開展人工智慧對話合作,共同應對人工智慧技術擴散和失控風險。中國支持全球南方國家加強人工智慧能力建設,彌合數智鴻溝,促進永續發展。對於世界人工智慧合作組織成員間進行能力建構國際合作、技術共享和規則共建所需的技術出口,將提供更多便利和支援。

問:《目錄》正式實施後,人工智慧大模型在海外在地化部署、向境外提供模型呼叫等各類“出海”形式,是否屬於技術出口管理範圍?

答:當前,人工智慧大模型和應用產品的“出海”模式多種多樣,判別具體“出海”情形是否屬於技術出口管理的範圍,核心在於是否涉及限制類技術從中國境內向境外轉移。

此次納入監管的人工智慧技術範圍精準有限,且有關措施正式實施後,絕大部分人工智慧技術仍可自由出口。對於納入限制類的人工智慧技術,進行海外在地化部署,屬於技術出口管理範圍;若部署在海外自有雲等風險相對可控的情形下,可適用自動許可等便利措施。對於企業利用限制類大模型對外提供API呼叫、APP/網頁互動、SaaS應用、本地端側輕量化部署等情形,不屬於大模型技術出口管理範圍。

問:對於擬增列的生物醫學技術,主要有哪些考量?

答:現行《目錄》中已有部分生物醫藥技術,此次擬增列病原微生物、細胞及基因治療、小核酸藥相關5項技術,主要有以下考量:

一是維護人類生命健康安全。病原微生物技術等直接關係人類健康和國家生物安全,將其納入《目錄》實施禁止出口,是維護國家安全、構築生物安全屏障的製度安排,也是保護全人類健康的客觀需求。

二是支持我國生物醫藥技術依法依規有序進行國際合作。此次列管生物醫藥技術,對國際合作的重要情形作出排除或適用便利措施。例如,對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相關技術工藝平台,對外授權許可、利用相關技術工藝提供外包研發和生產服務等出口情形,不納入管理範圍;對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相關靶點發現和驗證技術,對外授權許可方式出口的,適用自動許可等便利措施。

三是實踐人類衛生健康共同體理念。此次政策明確規定,對於限制出口技術,因公共衛生突發事件、人道救援、利用境外資源開展聯合研發等所需的出口,適用自動許可等便利措施。中國將繼續與世界各國共享技術發展成果,為增進人類健康福祉做出積極貢獻。

問:對於擬增列的光電技術,主要有哪些考量?

答:此次擬將多晶矽製造、矽片製造、電池製造等環節的12項光伏技術增列至《目錄》,主要有以下考量:

一是維護國家安全與利益。近年來,光伏技術在航太、國防、無人裝備、高安全等級基礎設施等敏感領域的應用不斷拓展,光伏技術出口可能引致的國家安全風險不斷上升,有必要及時適度實施監管。

二是支援綠色科技共享。此次列管技術範圍有限,其他未達管控指標的技術仍可自由出口。公告中列明少量光電關鍵設備,僅針對承載達到管控指標技術的情形。未列明的其他光電設備,原則上不適用本公告要求。

三是完善技術出口監理制度。光電關鍵技術的出口往往伴隨光電產線的出口、安裝、調試、改良和升級而發生。出口業者從事上述活動的,應依規定申請技術出口許可證,並憑證辦理外匯、銀行、稅務、海關等相關手續。

問:對擬增列的技術實施出口前登記管理的主要考慮和具體要求是什麼?

答:為掌握有關技術出口需求情況,提昇科學管理水平,並防範潛在出口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十八條、第二十條有關規定,經批准,自商務部、科技部2026年第48號公告發布之日起,至《中國禁止出口限制資訊部」正式公告實施之日正式公告實施之日出口業者應自行判斷擬出口技術是否落入臨時登記管理範圍。已經開始但尚未完成的出口,在登記範圍內。需登記的出口情形包括:向境外轉移技術所有權,境內技術授權境外使用,境內技術的所有權人或實際控制人變更為境外主體,以及商務部明確要求登記的其他情形。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對於列入《目錄》管理範圍的光電關鍵及核心設備出口,均需依規定登記。企業在登記上遇到問題和困難,可以及時向商務部、科技部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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