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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士迷」拍攝易生危險 陳美寶:不同措施提升巴士車長及乘客安全意識
2026-06-10 来源:香港文匯網

過往不時發生大批巴士迷衝出馬路,險象環生。資料圖片
運輸及物流局局長陳美寶。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蕭景源)今日(10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植潔鈴議員就近年接連發生「巴士迷」之間、乘客與「巴士迷」及「巴士迷」與車長爭執事件,對巴士行車安全及車廂秩序造成負面影響,向運輸及物流局局長陳美寶提問,包括當局會否考慮修例,以加強對車長的保障及維持車廂內的秩序;目前《公共巴士服務規例》,並未涵蓋馬路上拍攝並阻礙或干擾巴士操作的人士,當局會否審視法例;除採取執法行動外,當局有何具體措施防減少行車期間阻礙或干擾巴士操作等行為,以確保司機、乘客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

陳美寶書面答覆表示,政府一直重視專營巴士的營運安全,以及乘客和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並與專營巴士營辦商(營辦商)合作,透過不同措施提升巴士車長及乘客的安全意識。現時,《公共巴士服務規例》(香港法例第230A章)(規例)就妨礙巴士或車長的行為訂立規限,確保專營巴士的行車安全及服務順暢。

規例第13A條訂明,乘客或擬成為乘客人士不得故意阻礙或妨礙巴士車長、故意分散車長的注意力、或不適當干擾巴士車身及操作。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相關條文,即屬犯法,可處罰款3000元及監禁6個月。規例第13條亦授權巴士車長在有合理因由相信的情況下,將已違反相關規例的任何人士移離巴士,並要求該人士提供姓名及地址,出示身分證明、或在有需要時扣留該人直至交予警務人員為止。

至於有關馬路上拍攝並阻礙或干擾巴士操作的人士,現行法例亦涵蓋行人於道路上作出危害其本人或他人安全的不當行為。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48條規定,任何使用道路的行人,如疏忽地危害其本人或他人的安全,即屬犯罪,可處罰款二千元。警務處並沒有備存因違反《規例》或上述《道路交通條例》相關規定而被檢控的巴士司機、乘客和行人數字。

陳美寶強調,運輸署十分關注專營巴士車長在執勤時受到干擾的情況,一直與營辦商保持緊密聯繫,並已向他們提供培訓教材影片,供車長參考。內容主要涵蓋車長如何應對可能於巴士上發生的不同情況,包括處理突發事故或面對乘客作出可能危及行車安全舉動的技巧、車長自身的情緒和心理質素等。另外,運輸署亦會與營辦商舉行定期會議,提醒他們監察前線車長在執行駕駛任務時有否遭遇干擾,並視乎需要及時報警求助。政府亦不時聯同道路安全議會進行宣傳,提醒市民注意道路安全。

與此同時,各營辦商亦已採取多項措施協助其車長及前線員工(包括站長及車務督察),提升他們應對不同情況的技巧和能力。例如在培訓課程中加強顧客服務及溝通技巧,以及處理乘客投訴的方法。另外,營辦商亦已加強向公眾宣傳乘客守則等教育工作,包括在巴士車廂內張貼告示,提醒乘客不得故意妨礙車長。巴士總站及車廂內已安裝閉路電視系統,以監察服務運作及車廂情況。在有需要時,營辦商會向執法部門提供相關閉路電視系統的錄像資料,以協助執法部門調查事件。運輸署會繼續與營辦商及相關政府部門保持密切溝通,採取適當措施保障專營巴士的營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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