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会工作部5月13日公布《志愿服务标识基本规范(试行)》,对志愿服务标识含义以及设计、使用、管理等作出规定。

志愿服务标识可用于志愿服务活动会议、场所站点、文化产品等,不得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以及其他任何营利性活动。开展重大志愿服务活动和涉外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使用“中国志愿服务标识”,有自有志愿服务标识的可同时使用,但应当突出“中国志愿服务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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