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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拘20人涉16宗騙案呃2200萬元 七旬翁墮投資騙局失480萬元
2025-08-22 · 文/蕭景源 · 来源/香港文匯網 · 原文出处

旺角警區。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蕭景源)旺角警區刑事部人員根據線報及經深入調查,由上周一(11日)開始至今日(21日)展開代號「熱火」的執法行動,打擊詐騙案及洗黑錢活動。期間以涉嫌「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及「洗黑錢」罪拘捕20男女(19至60歲),他們涉嫌與16宗詐騙案件有關,包括求職騙案、投資騙案、電話騙案、假扮職員騙案及網上購物騙案等,受害人年齡介乎27至74歲,損失金額共約2200萬元,當中一名74歲男長者墮入投資騙案被騙480萬元。

警方指,被捕人主要為傀儡戶口持有人,曾被詐騙集團誘騙提供自己的個人銀行戶口或將戶口賣給詐騙集團,用作接收騙款及清洗犯罪得益。警方呼籲市民不要抱僥幸心態,以為單純借出戶口或售賣個人資料開戶口,沒有直接參與違法行為就可以逃避法律責任。

但根據過往的成功檢控案例,法庭明確指出即使捕人推搪單純地向第三者借出、賣出或出租戶口,成為傀儡戶口的持有人,沒有直接參與洗黑錢,其刑責與真正處理犯罪得益的人並無分別,法庭甚至會把這些考慮成為加刑因素。此外,警方亦會徵詢律政司法律意見,追究被捕人的刑責及向法庭申請加重刑罰。尤其是針對傀儡戶口持有人相關的洗黑錢罪行,加刑幅度達可達20%,以收阻嚇作用。

警方重申「洗黑錢」乃嚴重罪行,市民切勿開設銀行戶口予他人使用或將銀行戶口借予他人作非法用途。根據香港法例,任何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為犯罪得益而處理該財產,即干犯「洗黑錢」罪;一旦被判罪名成立,最高可被判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此外,根據《盜竊罪條例》,盜竊罪以及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都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監禁10年。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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