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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法院今早就國安首案宣判 嫌犯區錦新罪成獲刑12年半
2026-11-06 · 来源/力報 · 原文出处

初級法院今早就國安首案宣判 嫌犯區錦新罪成獲刑12年半

初級法院於今日(11月6日)就本澳居民區錦新(嫌犯)涉嫌觸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刑事案件作出了宣判。在該宗案件中,檢察院於2026年3月27日對涉嫌觸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嫌犯作出控訴,嫌犯隨後提出預審申請。經進行補充調查及預審辯論,預審法官於7月2日作出預審決定,確認和維持了檢察院的控訴,嫌犯被起訴觸犯了三項“顛覆國家政權罪”、三項“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組織、團體或個人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罪”,以及一項“違反保密罪”。

本案是澳門特區成立之後,首宗涉及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法》的案件。於整個訴訟過程中,在嫌犯沒有自行聘請律師情況下,特區法院依法為其指定代表律師,獲嫌犯認可接納的指定代表律師與嫌犯緊密溝通、聯繫,為嫌犯進行辯護,嫌犯也依法充分行使了辯護權。此外,法庭亦依法批准了家屬定期探視嫌犯的申請。

初級法院刑事法庭分別於2026年9月16日及18日對案件進行了審理。

合議庭在審慎全面客觀分析所有證據(包括嫌犯陳述、證人證言、扣押證物、通聯紀錄及相關刑偵報告等)的基礎上形成心證,認定了起訴書內絕大部分的事實。庭審中,嫌犯對大部分基礎事實並無異議,亦承認勾結和串通多個境外組織的事實行為構成犯罪,並認同辯護律師為其辯護的意見。

關於嫌犯因非法勾連境外敵對組織、聯繫共謀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事實而被起訴觸犯“顛覆國家政權罪”及“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組織、團體或個人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罪”的部分,從案中認定的事實顯示嫌犯區錦新長期親身協助和配合境外敵對組織收集、預備及公然散佈諸多明顯充斥屬於顛覆國家政權的政治主張以及屬於虛假且明顯有所歪曲的圖片及資訊,藉此勾連境外敵對組織的非法手段共謀煽動本澳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的仇恨,以圖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相關顛覆行為即使在《維護國家安全法》於2023年修訂生效後仍然持續。嫌犯的行為無疑同時觸犯了“顛覆國家政權罪”及“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組織、團體或個人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罪”,然而,由於上述兩罪之間存在表面競合關係,故依法應當以較重罪即“顛覆國家政權罪”作處罰。

關於與多個境外組織勾連而被起訴的兩項“顛覆國家政權罪”及兩項“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組織、團體或個人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罪”的部分,合議庭認定在2023至2024年期間,嫌犯先後與多個境外組織勾連,親身助其收集虛假且明顯有所歪曲的消息,並合謀將之公然散佈,以圖致使外國作出針對國家及澳門特區的敵對行動,引發澳門特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的仇恨,以及破壞澳門特區第六任行政長官選舉的順利進行。嫌犯的行為完全符合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組織、團體或個人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應以兩項“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組織、團體或個人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罪”予以處罰。至於嫌犯因上述部分尚另被起訴的兩項“顛覆國家政權罪”,由於合議庭認為嫌犯有關之所為在實質含義上究竟是否達至上述犯罪中推翻、破壞程度的罪狀要求仍存疑問,故基於疑罪從無原則,就該兩項“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罪名不成立。

關於“違反保密罪”的部分,根據合議庭認定的事實,於2021年身為時任立法會議員的嫌犯,把自己因參加立法會“土地及公共批給事務跟進委員會”有關賭牌續期的閉門會議而得悉的秘密內容向境外組織洩漏,完全符合《刑法典》第348條規定的“違反保密罪”。

合議庭在判案理由中指出,嫌犯在本案所示的一連串所作所為,已嚴重踐踏有關罪名旨在保護的法益。儘管嫌犯為初犯,且承認作出相當部分的犯罪事實,惟其故意程度極高,有關犯罪的不法性程度及可能造成的後果均十分嚴重。

合議庭根據已認定的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經審議作出如下判決:

- 嫌犯涉嫌與多個境外組織勾連而被起訴的兩項“顛覆國家政權罪”罪名不成立,宣告其無罪;

- 嫌犯因非法勾連境外敵對組織並共謀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事實而被起訴觸犯的一項“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組織、團體或個人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罪”,鑒於該罪與其就相同事實被起訴的一項“顛覆國家政權罪”存在 著表面競合關係,故對該罪不作獨立處罰;

- 嫌犯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一項經第8/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9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第9條(一)項所規定及處罰的“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十一年三個月徒刑;

- 嫌犯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一項經第8/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9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第13條第1款(三)及(四)項配合第2款(二)項及(四)項(1)目所規定及處罰的“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組織、團體或個人 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罪”,以及一項經第8/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9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第13條第1款(二)及(四)項配合第2款(二)項及(四)項(1)目所規定及處罰的“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組織、團體或個人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罪”,各判處三年九個月徒刑;

- 嫌犯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一項澳門《刑法典》第348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違反保密罪”,判處九個月徒刑。

根據《刑法典》第71條規定,數罪並罰,可以判處嫌犯的刑幅為十一年三個月至十九年六個月徒刑。經合議,法庭最後決定判處嫌犯區錦新十二年六個月徒刑的單一刑罰。

數十名市民、傳媒以及嫌犯家屬出席了今天的公開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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