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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接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也要赔偿
2026-09-04 · 来源/运城新闻网 · 原文出处

日常行车中,不少司机存在一个认知误区:车辆没有发生物理碰撞,就无须承担事故责任。殊不知,道路交通事故判定从不以“接触碰撞”为必要条件。

近日,芮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无接触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纠纷案,厘清了群众认知盲区,用公正判决敲响道路交通安全警钟。

事发当日,王某驾驶机动车沿道路自南向北正常行驶,行驶至事发路段时,车辆处于超车状态。此时,李某正骑电动自行车同向在前正常行驶,受后方机动车超车行为影响,李某下意识向右避让,过程中,车辆失控倒地,李某最终不幸身亡。

一场没有丝毫车辆碰撞、剐蹭的意外,酿成了一场惨痛的生命悲剧。事故发生后,因事故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交管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未划分事故责任。

这场无定责、无接触的特殊事故,让后续赔偿纠纷陷入僵局。原告李某家属认为,悲剧根源在于王某违规超车,其危险驾驶行为直接诱发事故,王某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对此,被告王某提出异议,他辩称自己全程正常行驶,车辆并未与李某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任何接触,李某摔倒属于自身操作问题,自己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被告涉事保险公司也提出抗辩,主张该事故属于典型的无接触交通事故,交管部门未划定事故责任,依据现有条件,不应直接判定全额赔付。三方各执一词,争议矛盾尖锐。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精准梳理案情,快速锁定核心争议焦点,直击大众普遍存在的“无接触即无责”的认知误区,开展针对性司法释明。

承办法官明确释法,交通事故的成立、侵权责任的判定,从不以车辆物理接触为必要条件。判定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核心在于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以及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只要满足过错、损害、因果关系,即便双方车辆没有碰撞,行为人也必须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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