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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一認罪被告不滿另案判囚未獲全數同期執行 提上訴被駁回
2025-09-05 · 文/葛婷 · 来源/香港文匯網 · 原文出处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屠龍案」中一名認罪判囚9年的男被告陳玉龍,他另就一宗管有彈簧刀及偽造車牌案,承認「管有違禁武器」及「偽造文件」共兩罪,判囚9個月,但裁判官下令其中5個月刑期分期執行,即被告需服刑9年5個月。陳今日(5日)向高等法院提出刑期上訴,質疑量刑過重,認為案件延誤5年卻未獲刑期扣減,以及裁判官錯誤地沒有下令兩案刑期同期執行,屬原則上犯錯。惟暫委法官姚勳智認為裁判官判刑恰當,並無原則上犯錯,所有上訴理由均不成立,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現年32歲的上訴人陳玉龍,被捕時27歲。他於今年2月承認「管有違禁武器」罪及「偽造文件」罪,即於2020年1月17日,在沙田廣源邨廣松樓一單位內,管有一把以彈簧露出刀刃的刀(彈簧刀);以及同日在沙田廣源邨停車場意圖欺詐而使用文件,即一個登記號碼。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就兩罪判陳入獄9個月,陳則在今年3月提出刑期上訴。翻查資料,陳就本案於2020年被捕,直到2025年才聽取其答辯,但其在求情階段並無就此提出具體陳詞。

姚官指出,陳玉龍因「屠龍案」承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等罪被判囚9年,與本案屬兩件單獨事件,刑期部分分期執行符合整體罪責,認為裁判官並無原則上犯錯。至於5年案件延誤,姚官指本案待高等法院案件完結後才處理,認為此屬一貫刑事程序,不涉故意失當。在考慮本案案情、求情理由及相關案例後,姚官確認裁判官的判刑並無原則性錯誤,兩罪的量刑恰當,並非明顯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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