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公報昨(3)日刊登行政長官批示,訂定海域專用批給及臨時使用許可的海域使用金,每平方米海域面積每年繳納的使用金金額為40至60澳門元。該批示自12月1日起生效。
批示稱,經公開招標程序獲發的海域專用批給,每年須繳納的使用金金額以判給金額為準,但該判給金額不得低於按規定計得的總金額。經豁免公開招標程序獲發的海域專用批給及經申請獲發的臨時使用許可,每年須繳納的使用金金額按作為該批示組成部分的附表所載的用海方式及相應每平方米海域面積單價計算,並由海事及水務局結算。
使用金金額在首年及第二年分別須繳納該金額的50%及80%,並自第三年起須繳納全額。

海域使用金單價表。(特區公報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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